| 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公安厅专门下发通知,就实施新规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解释。
4月前桩考合格者仍按旧规考试
2007年4月1日前桩考已合格的学员,仍按公安部第71号令(即旧规定)执行;未合格的,按照新规执行。200 7年4月1日起,理论考试启用全省统一考试系统软件,新式《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成绩单》,记录每个科目评判情况,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汽车驾考题库扩为1500道题
修改后的考试题库分为汽车类和摩托车类两大部分。汽车类题库共1500题,增加了部分临危处置的试题;摩托车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的基本常识,共800题,涵盖了摩托车类的必考知识,供D、E、F准驾车型申请人考试使用。
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科目(即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修改后的规定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桩考和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及其操作要求。修改后的科目二考试将原来桩考和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进行合并后,评判标准改为记分制,注重考核考生的驾驶技能。
学员路考要学会合理超车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不得作为科目三考试道路。考试路段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进行考试的社会道路路段里程应在3公里以上;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通告来往车辆,考试路段注意安全。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并及时函告公路部门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应当具有通过学校区域、公共汽车站路段。若考试路段没有学校区域、公共汽车站路段,允许采取设立标志、标线方式代替。
按照这个标准,学员既要能在马路车流中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超车、会车,还要能安全通过路口、人行横道线、学校区域和公共汽车站等车辆汇集、行人集中地区。
小型车学员抽签参加夜考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进行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
对申请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的,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参加考试人员从预约参加考试的全部学员中随机确定,方法可采取计算机随机确定、以单车学员为单位抽签确定、批量抽签方式确定三种方式。学员自动报名参加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的,计入抽取数量。采取第二、第三种方式确定的,应当由车管所民警、驾校人员、教练员、学员代表当众确定。
参加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的人员,不再参加白天“科目三”考试。对考试缺考或补考的人员,时间仍安排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进行考试。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要求视线、能见度不高于200米。能见度低于50米或遇有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可取消当天考试。
超期被注销驾照者直接预约考试
因超期未换证或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被注销的,原驾驶人可凭《机动车驾驶证注销通知书》或原驾驶证,按初次申请的条件、规定办理,不再经过驾校培训,直接按照初学规定的条件和时间期限间隔,预约进行全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注销通知书》或原驾驶证存档。
有违法情形未处理或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必须先处理或清分后办理注销。对持有两证或两证以上的驾驶人,由于在申领驾驶证时不如实履行申告义务的,取消对驾驶证合档业务的办理,保留驾驶人申请的一个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