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30 03:11:00 本敬 齐鲁晚报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调解仲裁法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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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调解仲裁法明年施行
  百灵网  www.beelink.com    2007-12-30 03:11:00  推荐给好友   进入百灵社区
    
关键词: 劳动争议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现行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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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敬 来源:齐鲁晚报 更多精彩在首页, 更多精彩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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