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到下午休庭时,起诉书上44项受贿事实已经认定了8项,其余的将在接下来的两天内确认。
被告人曾锦春,男,湖南省汝城县人,原系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2006年12月,被称为“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曾锦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另外,被告人曾锦春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账本(曾锦春个人及家庭)
家产
目前财产:6009。45万元
合计支出:796。31万元
财产总计:6805。76万元
来源
受贿所得:3152。25万元
合法收入:245。83万元
违法所得:238。98万元
违纪所得:44。79万元
人情收入:160万元
投资孳息:1643。16万元
不明来历:960。75万元
投资借款:360万元
收入总计:6805。76万元
- 庭审现场
起诉书读了俩钟头 有人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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