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综合性立法
时报7月29日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71条,对车辆及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地方立法。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国务院于同年颁布了实施条例。据山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我省在道路交通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有不少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作为交通大省,至2007年,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1。2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1527。4万余辆,驾驶人1305。3万余人。2007年,全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867起,死亡5760人,受伤25807人,经济损失8302。4万余元。 本版撰稿 记者黄强 实习生 李然 杨飒
电动自行车上路要先登记 自行车可不登记但必须定期备案
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每天行驶在道路上的非机动车由于没有登记,造成了管理中的“盲点”。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量和保有量发展迅猛,部分生产厂家违规生产超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使这部分车辆出现摩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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