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法规草案。根据《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任会议决定通过《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和山东人大立法网全文公布该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再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一号珍珠泉院内;邮编: 250011 ;联系电话:0531-86082452 86082336 ;传真:0531-86098762)或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通过“公民信箱”或者“立法沟通”栏目反馈意见。
三、请各设区的市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讨论情况和意见。
四、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2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年
9 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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