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继续收费让济南黄河大桥成了一时关注的热点
本报10月7日讯 就本报连续关注的济南黄河大桥收费问题,部分法学教授、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相关方面作出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省政府应及时调整相应政策,争取早日撤销该收费站,还路于民。
这两天仍不断有读者通过多种途径向本报反映,希望尽快促使相关方面取消济南黄河大桥通行费。一位读者在党报热线博客留言称:“黄河大桥收费与省政府提出的济南都市圈发展不符,与济南市的发展规划不符”,政府应该及早出台政策,撤销收费站。一位济阳的读者则表示,因为收费站的存在,济阳划归济南这么多年,自己仍然感觉是德州管辖的,“济南虽近,却像是咫尺天涯。”来自交通运输行业的刘斌表示,随着济南其他几座黄河大桥的建设完成,济南黄河大桥作为干线公路桥梁的作用将日益弱化,经营价值也会大大降低,不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收费站撤销,使其尽快转变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交由市政部门管理维护。
面对质疑,有关方面却总以“法不溯及既往”和大桥属于上市公司资产、取消收费影响股东利益加以回应。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秦伟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以前已发生的问题,多年以后再处理时不能以新法为准,而应按以前的法律执行。但黄河大桥收费问题一直是正在发生的事情,不适用这个原则。
齐鲁律师事务所的王青律师表示:“就我个人理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民事行为,是解决私权利的问题。”省政府、交通部授权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通行费,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且该行为是连续性发生的,到现在也没有终止,不应适用这一原则。王青称,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凡是行使公权力,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不允许的。地方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受上位法的约束,还要受上级行政部门政策规定的约束。具体到授予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经营权的行为,在当初国家没有相应法规政策时或许并不为错,但在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就是错误的。收费站到期仍然继续收费,明显属于违规行为。
市政协委员、济南市化工研究所涂检站站长丁言祯去年就曾提交过一份关于呼吁撤销大桥收费站的提案。丁言祯认为,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存在,影响了济南北部的发展速度及北跨战略的实施,造成济南城市空间东西不断拉长,城市管理成本不断上升,因此坚决主张撤销该收费站。丁言祯表示,相关方面以种种借口拒绝撤销收费站,是极不合适的。“地方政府如果不执行不落实上级政府的政策措施,不按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国家出台这些政策法规岂非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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